读创下午茶|标的高达近77亿元 最高判无期!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小心打着私募旗号的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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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创下午茶|标的高达近77亿元 最高判无期!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小心打着私募旗号的非法集资!
2023-06-13 15:53:00
明明买的是私募基金,咋就被卷入了非法集资?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标的高达近77亿元国盈系集资诈骗案入选。作为一起涉私募基金的新型犯罪案件,该案例对投资者提高识别防范能力、正确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颇具指导意义。
  ▍胆子很大:三被告人发行销售133只私募基金,非法公开募资近77亿元
  最高检披露的基本案情显示,相关案件主要被告人有三名:张业强,男,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7家国盈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白中杰,男,国盈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鹿梅,女,自2016年8月起任国盈系公司财务负责人。
  2012年7月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业强、白中杰相继成立国盈系公司,其实际控制的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先后取得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
  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张业强、白中杰将其投资并实际控制的公司的经营项目作为发行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并在南京等多地设立分公司,采取电话联络、微信推广、发放宣传册、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虚假宣传,骗取投资人信任,允许不适格投资者以“拼单”“代持”等方式购买私募基金,与投资人订立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合同,承诺给予年化收益率7.5%至14%不等的回报。鹿梅自2016年8月起负责国盈系公司“资金池”及其投资项目公司之间的资金调度、划拨以及私募基金本金、收益的兑付。张业强、白中杰控制国盈系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发行销售133只私募基金,非法公开募集资金人民币76.81亿余元。案发时,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共计28.53亿余元。
  2018年12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以张业强、白中杰、鹿梅涉嫌集资诈骗罪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狡辩无用:虽进行过私募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但证据链指向集资诈骗
  在侦查阶段,张业强等人辩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移送起诉后,张业强等进一步辩称,国盈系公司在中基协进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发行销售的133只私募基金中有119只私募基金按规定进行了备案,是对项目公司投资前景的认可,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回购协议是出于降低单个项目风险的考量,未将募集款全部投入项目公司是基于公司计划进行内部调配,使用后期募集款归还前期私募基金本息仅是违规操作。
  2020年8月11日至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阶段,公诉人结合在案证据,指控和证明张业强等人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首先,公诉人出示证明张业强、白中杰控制国盈系公司利用私募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有关证据,包括出示国盈系公司微信公众号相关信息;有关投资人实际信息相关书证,回购合同,资金交易记录,销售人员证言等。
  公诉人指出,张业强等人实际控制的国盈系公司虽然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发行销售的119只私募基金经过备案,但是其通过电话联络、微信推广、发放宣传册、召开推介会等方式招揽投资人,公开推介宣传,允许不合格投资者通过“拼单”“代持”等购买私募基金,并利用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回购协议变相承诺还本付息,既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私募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也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上述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所具有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
  随后,公诉人出示募集资金实际去向和项目公司经营状况等相关证据,证明张业强等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使用诈骗方法,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是出示国盈系公司及其项目公司账册,关于项目经营状况、募集资金去向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实募集资金转入项目公司后,绝大部分资金在鹿梅等人的操作下回流至国盈系公司“资金池”账户。二是出示被告人、项目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关于项目公司投资决策过程、经营管理状况等言词证据,项目公司涉诉资料等,证实张业强等人在对外投资时不进行尽职调查,随意进行“溢价收购”,收购后经营管理不负责任,任由公司持续亏损。三是出示项目公司财务账册资料、利息有关审计报告等,证实张业强等人投资的绝大多数项目持续亏损,自2015年1月起国盈系公司已依靠募新还旧维持运转。四是出示张业强等人供述、有关资金交易记录、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张业强将巨额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豪车、别墅、归还个人欠款等。
  公诉人指出,张业强等人实际发行销售的133只私募基金中,有131只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使用募集资金,并向投资人隐瞒了私募基金投资的项目公司系由张业强实际控制且连年亏损等事实,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张业强等人募集的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少部分募集资金虽用于投资项目经营过程中,但张业强等人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随意,项目公司持续亏损、没有实际盈利能力,长期以来张业强等人主要通过募新还旧支付承诺的本息,最终造成巨额资金无法返还,足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综上,被告人张业强、白中杰、鹿梅构成集资诈骗罪。
  ▍后果很严重:张业强被判无期并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白中杰、鹿梅均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被没收千万元以上财产
  2021年8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业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白中杰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一千五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鹿梅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一千万元。张业强、白中杰、鹿梅提出上诉,同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示意义很深刻:公众应提高识别防范能力,警惕新类型金融犯罪
  记者注意到,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今日还就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了答记者问,其中,就张业强、白中杰、鹿梅案,该负责人表示,这是一起涉私募基金的新型案件。通过此案例,既为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借鉴参考,又发挥以案释法作用,提高社会公众的识别防范能力。
  该负责人指出,发行销售私募基金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突破“私募”底线。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如何准确认识私募基金备案的性质?有人认为只要备案了就没有违法性,这也是私募投资人容易受误导的地方。在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中,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办案中,往往需要穿透涉案私募基金的伪装了解募集资金的实际过程,判断私募基金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不能仅从形式上看是否备案。
  第二,非法集资人将部分集资款用于投资经营活动的,如何判断其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很多人在此问题上容易出现分歧,有的直接以此为由,否定非法集资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有无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明确提出,非法集资人虽然将部分集资款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但投资随意,明知经营活动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本息的现实可能性,仍然向社会公众大规模吸收资金,还本付息主要通过募新还旧实现,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该负责人指出,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关键要点是,私募基金不得变相自融、不得向社会公开宣传、不得承诺资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不得向合格投资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累计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募集资金过程中同时有上述禁止性行为的,既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又违反了《商业银行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关于禁止非法集资的规定,已经不是“私募”行为,而是非法集资,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该负责人表示,投资私募基金,要求投资人具有更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从办案情况看,有的投资人对私募基金的性质、风险及其与公募基金的区别等还存在模糊认识。通过这个案例,希望广大投资者对私募基金领域违法犯罪风险予以高度关注,提高识别防范能力。
(文章来源: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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